中共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新职党〔2020〕29号
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协调有序开展,加强和规范我校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河南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豫办〔2013〕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河南省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办法》(豫外组〔2014〕1号)、《河南省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豫外组〔20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在岗人事代理人员、在岗合同制人员、离退休在编教职工及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出国(境)人员类别
我校教职工出国(境)人员包括因公出国(境)人员和因私出国(境)人员两类,分别进行管理。
因公出国(境)人员主要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公派自费的出国(境)的留学研修人员;单位选派参加国际会议、短期访问考察、校际交流洽谈合作、签署协议等从事公务活动的出国(境)人员。
因私出国(境)人员主要指我校自费留学、旅游、探亲以及其它因私事务的出国(境)人员。
第三章 因公出国(境)的管理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申请公派出国(境)留学、研修、培训和从事公务活动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爱岗敬业,须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要有明确的任务、目的地,提供有效邀请函原件及其他必要的申请材料,且须符合国家公派出国(境)有关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二)申请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及会议者,须提供以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录取通知和邀请函。讲学、合作研究等其他学术交流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学术交流者不得私自与国外联系参加学术交流及会议,要求其以公派身份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及会议。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的选派,要求做到:任务必要、理由充分、身份恰当、期限适宜、费用落实,符合公派出国(境)的规定。
(四)出国团组所派出人员应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除教科研团组赴境外执行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及短期研修学习团组的出访天数和人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以外,其余因公出访交流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在外停留时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文件执行。
(五)因公出国(境)团组实行团组长负责制。团组长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完成出访任务,不得擅自决定改变出访行程和路线,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审批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留学或从事其他公务活动,须填写《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及基层党组织同意,科研外事处会同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批,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呈报。
第五条 因公出国(境)手续办理及要求
(一)必须持因公出国(境)证照(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国的团组或个人,其因公出国(境)证照及其签证申请由科研外事处负责或协助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原则上持因私出国(境)证照(因私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出访。
(二)根据有关规定,因公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1月15日前后,科研外事处受理所在部门(单位)下一年度出国计划,经科研外事处汇总,学校党委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申请办理因公出国(境)的人员一般应于出国前3个月提交《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件执行。
第七条 因公出国(境)日常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科研外事处要组织出国(境)人员进行爱国主义、保密防范、外事纪律、人财物安全、文明出访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因公出国(境)人员须签《行前教育确认表》与《出国(境)反奸防谍安全防范承诺书》。
(二)出国(境)人员要严格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所赴国家(地区)的有关法令和制度,尊重所赴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参加所赴国家(地区)的政治组织,要提高警惕,严守国家机密,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三)出国期满后,须按时回学校工作,逾期未归,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四)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后,须与学校保持联系,定期汇报在外情况。
第八条 因公回国(境)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返校后1周内向所在部门(单位)、科研外事处、人事处报到,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还需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到。1个月之内要向本部门(单位)作一次出国(境)学习汇报,做到一人出国(境)、多人受益,汇报材料报科研外事处存档。
(二)因公出国(境)人员须于返校后30个工作日内向科研外事处提交出访总结报告(纸质及电子版)及1张以上出访照片,出访总结包括汇报团组(个人)出访简况、主要收获、心得体会和建议。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证照管理范围:全体在编在岗人员。
(二)因公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必须交由科研外事处,并转交中共河南省委外办因公电子护照制证中心统一保管;因公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必须交由科研外事处,并交由省(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
(三)因公出国(境)证照在国内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科研外事处报告,由科研外事处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持照人应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因公出国(境)证照在国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与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联系补办事宜,并向科研外事处报告。
(四)因公出国(境)证照交由中共河南省委外办因公电子护照制证中心、省(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的,其领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五)因公出国(境)证照需在按期回国后7日内上交至学校。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管理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一般规定
(一)申请出国(境)探亲者。必须是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妹)以合法身份在国(境)外停留期限为3个月及其以上者。在职人员探亲原则上应利用节假日。申请工作日探亲,具体请销假手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出国(境)访友者。须书面提供与被访者的关系、被访者的社会背景、目的地、邀请函及访问的主要内容,且符合国家出国(境)有关规定。在职人员出国(境)访友只能利用节假日。
(三)申请出国(境)旅游者。须书面提供旅游目的地、明确的旅游期限,若有组织单位的,须提供组织单位有效合法证明,在职人员出国(境)旅游只能利用节假日。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办理
国家备案人员,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到科研外事处办理证照申办函件,由申请人到公安证照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证照;其他人员根据公安证照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证照的要求可直接到科研外事处办理证照申办函件。
国家报备人员包括:副处级(含)以上职务人员,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涉及国家机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岗位特殊需要列为特殊身份的其他人员,涉及国家秘密未满解密期的离职、退休等人员,副处级(含)以上离退休人员等。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
所有人员因私出国(境)(含假期)原则上,出国前2个月认真填写并提交《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及有关材料。
副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和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因私出国,经所在部门及基层党组织同意,由科研外事处会同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批,由主管校领导审核,报学校党委会批准。省管、市管干部还须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呈报。
科级(含副科级)干部因私出国,经所在部门及基层党组织同意,由科研外事处会同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批,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其他人员经所在部门同意,若是党员须经基层党组织同意,科研外事处会同人事处审批,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日常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科研外事处要组织出国(境)人员进行爱国主义、保密防范、外事纪律、人财物安全、文明出访等方面的行前教育培训。培训结束后,因私出国(境)人员须签《行前教育确认表》与《出国(境)反奸防谍安全防范承诺书》。
(二)所有人员因私出国(境)原则上需利用假期时间进行,并须按时返校,在返校后1周内向所在部门(单位)、科研外事处、人事处报到,科级(含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还需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到,非假期出国(境),所在部门(单位)和学校应严格审批,如需延期,必须提前1周向所在部门(单位)及人事处请假,向科研外事处提交《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延期申请表》。
(三)所有人员因私出国(境)期满或经申请同意延期回国期满后,须按时回校工作,逾期未归,自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学校将通知其限时返校,未按时返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
(一)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范围:我校国家报备人员、全体在编在岗职工。
(二)因私出国(境)证照必须根据管理权限,省管干部因私证照必须交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并转交省委组织部保管。学校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科级(含副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保管。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由科研外事处负责保管。
(三)省管、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省委、市委组织部保管的,其领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科级干部及其以下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学校党委组织部、科研外事处统一保管的,经学校研究同意审批后,到学校组织部、科研外事处办理领用手续。
(四)因私出国(境)证照在国内遗失,持照人应立即向科研外事处报告,由科研外事处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持照人应写明遗失经过,同时报公安机关挂失;因私出国(境)证照在国外遗失,持照人应立即与我驻所在国使(领)馆联系补办事宜,并向科研外事处报告。
(五)因私出国(境)证照需在按期回国后7日内上交学校。
第十五条 在校全日制学生出国(境),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及主管校领导审批,按照学籍及学业成绩按学生手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我校出国(境)人员管理办法,隐瞒不报、拒不上交或不按时上交所持出国(境)证件的人员,其再次出国(境)不予审批,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若私自出国造成不良影响者,学校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不符者,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新职院〔2016〕84号文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3.新乡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出国(境)延期申请表
4.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申请表
5.出国(境)反奸防谍安全防范承诺书
6.新乡职业技术学院人员出国(境)人员归国回访记录表
7.新乡职业技术学院人员出国(境)证件管理备案表
8.新乡职业技术学院因公出国(境)团组信息反馈表
2020年6月17日